建恒信发电机组设备租赁

 合 同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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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深圳市建恒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

  方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出租一台主用   KW备用   KW性能可靠的康明斯柴油发电机组,特签订本合同。

  一、• 租赁发电机组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 • 甲方拥有租赁发电机组的所用权;

    2 • 乙方仅在租赁期间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该机组的使用权。

  二、• 租赁期限及租金结算方式:

   1、租赁期为  个月,即从 2005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

   2、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合同签定即付月租金的 30% 作为定金,甲方收到款项后向乙方开据有
     效票据;柴油发电机组运抵现场安装调试好当日内乙方即向甲方付清当月租赁款,以后每租赁月底
     付清下个租赁月的租金。

   3、乙方承租甲方发电机设备不论其在租赁期间是否使用都按 2 条执行

  三 •  租赁设备的运输、使用、维修、保养及燃油:

   1、甲方负责发电机组维修、调试、保养(包括耗材、机油)并派一名专业电工值守发电及机组
     的吊装、运输发电机组到承租方由乙方负责。

   2发电机在租赁期内的安全和所需的燃油由乙方负责,若设备损坏或丢失,其损失由乙方全价(该
     设备折合人民币 万元整)赔偿。

  四 •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更或解除本合
     同;否则,提出变更方应向对方支付 1 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2、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设备上随意增加和扣除部件,不得以租赁设备进
     行转租或抵押,否则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

  五 •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 盖章即生效。

  甲方:深圳建恒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客户投诉电话: 13316865931 (梁总)